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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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业税 |
增值税 |
法律依据 |
《营业税暂行条例》(非法律) |
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(非法律) |
纳税人 |
税负不转嫁 |
税负转嫁 |
课税对象 |
提供应税劳务、转让无形资产、销售不动产 |
销售货物、修理修配、进口货物 |
隶属 |
5%、20% |
3%、5%、6%、11%、13%、17% |
计税依据 |
地税 |
按中央75%、地方25%比例分配 |
价内价外税 |
销售额 |
增值额 |
影响报表方式 |
通过“营业税金及附加”直接影响利润表:确认的会计收入高 |
通过“应交增值税”影响资产负债表;确认的会计收入低 |
“营改增”不仅是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,而且这对于降低企业税负、促进服务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。“营改增”只对增值额征收,整体上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和成本,改善分子企业盈利;由于打通了货物销售与服务提供的抵扣链条,将极大促进相关服务业发展,有利于解决就业和稳增长。
“营改增”历程
时间 |
“营改增”事项 |
2011年 |
经国务院批准,财政部、国务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。 |
2012年1月1日起 |
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。 |
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 |
扩大“营改增”试点至10省市。 |
2013年8月1日起 |
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“营改增”试点在全国推开。 |
2014年1月1日起 |
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正式纳入“营改增”。 |
2014年6月1日起 |
电信业实施“营改增” |
2015年年底前 |
按照国家“十二五”规划的要求,在“营改增”将全面覆盖服务业,未能完成。 |
2016年5月1日 |
覆盖房地产、建筑业、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,“营改增”全国试点,营业税退出中国舞台。 |
减税的规模取决于成本结构、税票的管理及由谈判能力决定的税负转嫁能力。“营改增”将年均减税约5000亿,其中由不动产、在建工程抵扣带来的税减将占60%,即3000亿。
具体到行业:(1)“营改增”利好商业地产、工业地产和住宅,实现去库存,降低税负成本,改善房地产企业盈利,也有利于带动建筑业及相关产业发展;减税规模占净利润比重为-4.5%到10.36%,是否减税及减税规模取决于建筑安装成本的可抵扣比例。(2)建筑业是税率提高最大的行业,但由于过渡政策及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的规定,短期内税负略微下降,中期将由于过渡政策的消失而税负上升,长期引发建筑业洗牌并降低税负。(3)对于金融保险业,我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,税率从5%提高到6%,实际可比税率为5.66%,税负持平或降低,取决于进项税额是否能达到销售额的0.66%;以基金业为例测算,“营改增”预计提高基金业净利润7%。(4)对于生活服务业,减税明显,利好空前,尤其是餐饮、住宿、养老和娱乐行业。其中,小规模纳税人从5%税率下降了40%,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从5%提高到实际5.66%,但大量可抵扣项目及免税规定降低了税负。需要注意的是,对于私立、以职业培训为主的中大型教育机构、部分私立医疗机构无法获得减税效应。
“营改增”的税率变化情况
税目 |
改革前税率 |
改革后税率 |
简易征收率 |
备注 |
交通运输、邮政、基础电信、建筑 |
3% |
11% |
3%/5% |
1、建筑业中的清包工方式、甲供工程、小规模纳税人、老项目,适用3%征收率; 2、不动产租赁中的老项目、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5%征收率; 3、销售不动产中的老项目、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5%税率,且外购资产可扣除原值。 |
不动产租赁服务、销售不动产、转让土地使用权 |
5% |
11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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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形动产租赁 |
5% |
17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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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服务、生活服务、增值电信 |
5% |
(实际5.66%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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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分现代服务业(研发、信息、鉴证、文化创意) |
5% |
6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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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出租房屋 |
1.5% |
1.5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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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销售不动产 |
5% |
(实际4.76%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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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购进不动产 |
不可抵扣 |
抵扣11% |